关于与舜华公司供水合同纠纷案延申的建议

发布日期:2024年11月28日 浏览量:5

 

  • 案件基本信息

1.案号:

一审:(2022)浙民0304民初210号

二审:(2022)浙03民终5383号

2.受理法院:

一审: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

二审: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3.案件经办部门:城南供水分公司

二、基本案情

2005年6月1日,温州舜华电子制造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舜华公司”)向温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自来水公司”)申请用水业务,选择永久开户,并签订《水费同城托收无承付合同协议书》。2021年8月,舜华公司的消防水表该月产生用水23394吨,共计水费106442.7元,同年,8月30日,舜华公司致电自来水公司认为8月份水费有问题,要求安排师博上门查看。9月1日,自来水公司指派工作人员上门检查,并将水表进行检验,检验确认水表质量合格,后舜华公司又两次致电要求自来水公司进行水表复勘检查,自来水公司未予理会。巨额水费的产生,不排除舜华公司使用的水管存在内漏的情形,另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抄表记录照片存在显示不清问题,双方不能明确产生不合理水费的原因。

三、法院裁判

法院认为,双方的供用水合同关系成立有效,应受法律保护。双方对2021年8月水费异常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对方原因造成,综合考虑本案实际,认定双方对该争议水费各承担50%责任。

四、案例启示与建议

以上案件类似的漏水情形发生率较高,具有典型性,通过本案的庭审发现,公司在抄表拍照、现场勘查、用水异常提醒、水表检定等方面仍有可完善的部分。

1.抄表拍照:本案中提供的部分月份水表照片模糊不清,水表度数仅能从人工输入的数据上体现,未能客观体现连续性的用水情况,成为舜华公司质疑的重点之一。建议对水表照片的拍摄进行一定的监管,尤其是大口径水表、消防表等此类容易产生大量出水的表。对于水表读数清度有影响的表面,及时进行有效处理,避免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读数不清。

2.现场勘查:据参加现场勘查人员反映,舜华公司存在管道水情形,曾自行对水点进行了维修。建议掌握此类情况及时微好文字、照片等台账记录,同时每次现场勘查水时留下作业照片。

针对经过第一轮勘查后,自来水公司对于再次勘查要求不予理会的情形,建议经办部门及时做好不复查的解释,必要时进行复查以安抚客户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,也有利于提升公司服务形象。

3.用水异常提醒:公司通常采用张贴温提醒单、短信的形式进行用水异常提醒。针对此类用水异常的客户,张贴提醒单时将门牌号、周边情况一并进行拍摄,客观体现已张贴对应用水地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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